廣商女老師韓越華被母親強送精神病院長達668天,事發後,她將母親和廣東商學院、廣州市精神病院一起告上了法庭,提出10萬元精神損害賠償。 昨天上午,此案在荔灣法院第二次開庭審理,面對法官詢問是否需要第三方做精神病學司法鑑定,韓越華拒絕。

  開庭時,法官詢問原告是否需要由第三方做精神病學司法鑑定,遭到韓越華當場拒絕。 韓越華的丈夫石林認為,本案與醫學問題無關。 因為他們提出的是被告侵犯人格權,公民的人格權生而有之,死後尚存,不因健康狀況而被剝奪,精神病院強制收治是侵權行為。

  “本案是由於具體法律真空所帶來的社會問題,而解決糾紛維持正義應依據憲法原則,憲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住宅安全賦予了基本的人格權利,而《立法法》也明文規定,凡涉及對公民強制措施的規範,必須由全國人大和常委會制定,法律授權可以採取強制措施的主體只有公安機關、檢察院和法院,其他任何國家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採取強制措施,否則就構成對公民人身權利的侵犯,嚴重的構成犯罪,因此,兩被告構成共同侵權。”石林表示。
  督促盡快將精神衛生法提交審議

  日前,全國人大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建議國務院有關部門認真研究吸納人大代表議案中提出的建議,針對精神衛生立法中嚴重危害社會的精神病人非自願住院治療(強制醫療)等各方高度關注的重點難點問題,抓緊做好法律草案的修訂完善工作,盡快將精神衛生法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據了解,本月底閉幕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全國人大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關於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主席團交付審議的代表提出的議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全國人大代表的議案提出,精神衛生立法要解決嚴重危害社會的精神病人非自願住院治療(強制醫療)問題,是精神衛生立法中的重點難點問題,各方高度關注。

  據統計,我國各類精神疾病患者人數在1億人以上,重性精神病患人數已經超過1600萬。 早在1985年,當時的衛生行政部門就開始起草精神衛生法草案,並於同年11月完成第一稿。 如今已過去25年,這部法律依然“難產”。 制定精神衛生法是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項目,2007年12月,衛生部已將《精神衛生法(草案送審稿)》上報國務院,目前國務院法制辦正在積極完善精神衛生法草案,但至今仍未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準備考研卻被強送精神病院

  韓越華原是廣東商學院會計學院的科研秘書,從1990年本科畢業後就一直留校工作,一直到2008年1月9日。 就在2008年1月9日上午,韓越華第一次被母親強制送進了精神病院。

  “廣州市精神病醫院沒有詳細了解我的身體和社會精神生活,只是聽信從未與我同住的我媽媽賈會君的陳述就作出了偏執型分裂症的診斷,並對我以捆綁手腳等方式強制治療64天。我的病歷上寫道:亂語,稱被人害2年餘,診斷為偏執型精神分裂症。”

  此後,她又先後兩次被強制送到精神病院,在醫院總共度過了漫長的668天,其中有316天在廣州市精神病院度過。 她認為,背後與母親聯手的是自己的母校和工作單位——廣東商學院。

  事發後,她將廣東商學院和廣州市精神病院一起告上了法庭,認為兩被告侵犯了她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應賠禮道歉並且提出10萬元精神損害賠償。 昨天上午,這起離奇蹊蹺的糾紛在荔灣區法院第二次開庭審理。

  雙方辯論

  韓越華昨日在法庭上說,“我當時生活非常的有序,準備考研,根本不存在被強制收治的狀態,難道我瘋瘋癲癲在街上跑了麼?請問,我在精神病院期間和現在有什麼不同,對我本人來講沒有任何不同,他想說你什麼時候有病就有病,我認為精神病是說出來的,他說你好就好,說你不好就不好”。

  “不能在危害社會後才強制收治”

  廣州市精神病院的代理人稱,從現有證據可以得出原告患有偏執型精神病,這不僅有本院的診斷,還有河北省第六人民醫院和廣東省殘聯頒發的殘疾人證。 如果認為被告有侵權行為,卻不認為河北第六醫院和殘聯侵權,只能說明原告是患有偏執型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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