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廣州6月1日電(記者王攀吳濤)第二次進行修訂的《廣東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修訂草案)》日前被提交廣東省人大常委會議審議。 修訂草案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的需要,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決定對新車提前實施執行國家階段性機動車排放標準。 同時可以根據大氣污染防治要求,對珠江三角洲地區及其他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城市製定更嚴格的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規定。
廣東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李煥新介紹說,根據法規草案,在《珠江三角洲地區改革發展規劃綱要(2008-2020)》中曾規定,要“制定更嚴格的區域環境標準,統籌環保基礎設施建設,鼓勵管理環境體制機制創新和先行先試”。 本次修訂草案正是以此為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