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關注的羅彩霞案,以原被告達成調解協議的方式落幕。 被告王崢嶸給付原告羅彩霞賠償金4.5萬元,原告放棄其他訴求。 回溯羅彩霞案大白於天下以來的種種艱難險阻和洶湧民意,結局顯然要“祥和”得多。

然而,在從事件曝光到等待判決的17個月裡,從羅彩霞、王崢嶸、楊榮華、王佳俊等當事人到整個社會,又付出了多大代價?

羅彩霞付出了自己的受教育權乃至姓名權,她的一生因此改變;王崢嶸身陷囹圄,其夫人楊榮華神經錯亂,王佳俊“生死未卜”不能到庭;隨著案情發展,關注者也從對羅彩霞聲氣同枝地表示同情,轉為意見分化,為王佳俊是加害者還是受害者、羅彩霞是維權還是另有他意而爭議不休。

這些爭議,實際上表明的是群體對權力造成的悲劇的認知迷惑,以及維權是否應該向現實適當低頭的迷惑。 這些迷惑,充分錶明社會在為羅彩霞案付出群體性代價。

羅彩霞不是堂吉訶德式的騎士,她不是為浪漫而戰,所要的只是一個普通弱勢者的最後生存底線,要的只是一個受害者的最後一點公道。 羅彩霞式的悲劇之所以如此牽人心肺,在於這樣的悲劇如果不堅決阻止,就可能成為更多弱勢者的命運。

從這個角度講,即使在司法層面因羅彩霞“放棄其他訴求”後有關學校和教育部門不必再接受司法追索,但是疑問仍然存在———羅彩霞被頂替成功,在程序上需要突破湖南省邵東縣第一中學、邵東縣教育局、貴州師範大學、貴陽市教育局等多重屏障,即使沒有證據表明這些部門與王崢嶸夫婦存在主觀故意的配合,但是客觀上的行政過失也不能因此掩蓋。 無需承擔民事責任,不代表他們無需接受行政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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