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江川縣日前出現“狗傷人”事件,隨後當地政府開始全縣范圍“滅狗”,此事引起熱議。 記者採訪時發現,絕大部分市民對“滅狗”表示支持。 江川縣副縣長李東林表示,“在全縣進行打狗,是結合當地民眾對整頓犬隻飼養的呼聲,出於對民眾生命及財產安全考慮。(8月16日中新網)

“全城殺狗”事件已發生多起,公眾已見慣不怪了——江川特別之處在於,他們製造了一個貌似冠冕的理由來為殺狗辯護,那就是“民意”。 以往政府殺狗的理由似乎都

很牽強,比如某地是為了“創建衛生城”,某地“領導被狗咬了”,這些理由顯然都站不住腳。 而江川把“多數民意”推出來,似乎就有了一種不證自明的正當性。

一些政府部門在真正需要聽取民意時,不尊重民意獨斷專行——在受到質疑時,倒常喜歡把民意推出來當擋箭牌。 全城滅狗,到底是哪些民意在支持?

有人天生地不喜歡狗,所以,有民眾呼籲整頓犬隻飼養那很正常——可,到底有多大的民意在呼籲整治? 如果政府決策要以民意作依據,應進行正義和科學的民意調查,到底多少人支持,多少人反對,有個科學的統計。 不是隨便拉幾個人出來,就當做是民意了。 再說,加強整頓,怎麼就成了充滿血腥和暴力的“全城滅狗”呢?

最關鍵的是,合法飼養的狗,是公民的私有財產,在處置公民私有財產的問題上,並不適合使用“民意決斷”這種方法。 正如100人投票,99

個人投票贊成將另一個人的合法財產充公,這種投票是非法的,這種民意是不正當的,這是一種多數人暴力。 法治社會,個人財產受到法律的保護,多數人投票並不具有超越法律的力量。 同樣,在處置狗的問題上也是如此,即使全城老百姓都投票要殺狗,但起碼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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