午休期間上廁所摔倒死亡也算“因公犧牲”? 近日,瀘州市江陽區黃艤鎮黨政辦工作人員朱繼宏,午休期間在廁所摔倒,搶救無效死亡,被認定為“因公犧牲”後,引起網友爭議。 據江陽區黃艤鎮政府工作人員稱,朱繼宏上廁所前還在網上與女友聊天,這些細節公佈後,質疑的聲音更加強烈(《華西都市報》8月16日)。

    我國向來講究“死”與“悲”的道德律條,老百姓也不是非得和上廁所摔死的公務員過不去,最起碼,公眾還要問清楚兩個事實:其一,一個健康的小伙子,怎麼就能在上廁所時摔死? 可以說,公眾還是對這位申請“因公犧牲”的公務員摔死的過程有點懷疑。 其二,其他勞動者,尤其是企業單位的員工,上廁所時摔死能不能如此容易地算“因公犧牲”? 畢竟,“因公犧牲”不僅是一份榮譽,也體現為身後的撫卹金,也就應當算是公共資源,這公共資源不能只對公務員開放,而對老百姓關閉,或對老百姓設置種種障礙。

    筆者質疑的不是“因公犧牲”,而是在質疑“不公”。 一方面是張海超連申請工傷都要“開胸驗肺”,另一方面是公務員隨便“打醬油”就可以享受到權利照顧。 這便是公眾懷疑將公務員上廁所摔死定性為“因公犧牲”的關鍵所在。 看看公務員的那些莫名其妙的“工傷”與“因公犧牲”吧:“醉酒致死”算“因公殉職”、“車禍致殘”算工傷……更為離奇的是,6月11日,雲南羅平縣交通局副局長張敢因為包養情人,與情敵產生矛盾被砍死都要被申請“因公犧牲”。

    值得說明的是,公務員也是工作人員,筆者並不否認公務員申請工傷及“因公犧牲”的權利。 只要符合《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傷亡撫卹有關問題的通知》及《軍人撫卹優待條例》,公務員自然有申請的理由和權利。 而是說,公眾應該有一種和公務員一樣的權利和申請機會。 公眾與公務員本應權利平等,現實之中卻存在著巨大的社會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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